小菜一碟 - 2008-4-20 22:39:00
请大家仔细阅读,将对市场有重要的意义。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
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出售超过一定数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对记者发表了谈话。
这位发言人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这一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新兴市场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市场的发展同市场自身的改革要同时推进,以改革促进发展,不断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市场法律、法规和规则,培育市场主体,强化市场监管,促进调整市场结构,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文化;逐步改善市场运作的外部环境,不断完善市场内部运行机制。近几年,我们看到世界上一些有百年发展历史的成熟资本市场,面对市场的新变化也在不断探索,寻求变革。在我国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更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本质、功能、作用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资本市场规律的认识,不断探索前进。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在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和综合治理之后,市场出现了转折性变化。市场运行基础进一步改善,市场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提高,中介机构行为不断规范,投资者结构和行为模式发生积极变化,市场监管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市场运行环境下,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一些新的问题又会逐步显现。近期,全球金融市场大幅震荡,国际市场主要股指走势出现较大波动,能源、资源、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日趋频繁,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新兴市场的影响进一步加大。这些因素也对境内投资者在市场判断、投资取向等方面产生了影响,我国股市内外部运行因素更趋复杂。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在解决股市中存在的问题时要依法合规,要把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相结合;要注重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注重远近结合,有利于促进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这位发言人表示,
随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逐步解禁,将成为可以自由转让的流通股,如果这部分股份集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由于成交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不仅效率较低,还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
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将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股份,并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从长期看,《指导意见》的出台,通过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安排,
有利于解决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一次性集中出售较大规模股份的市场效率问题,避免了这种行为对价格形成造成的扭曲。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也可选择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提高市场效率。从近期看,《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
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相比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由于存在一定的价格协商机制,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是更适合大规模股份集中转让的交易方式。另外,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已运行多年,技术系统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将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做出扩大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和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20号晚间证监会突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备受市场关注的股改限售股解禁进行规范。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将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股份,并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限售解禁股票大宗交易的价格将介于上一交易日涨跌停板之间。
证监会方面表示,随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逐步解禁,将成为可以自由转让的流通股,如果这部分股份集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由于成交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不仅效率较低,还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
从近期看,《指导意见》出台后,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
从去年10月到今年4月,大盘下跌了47%。其中大小非解禁上市流通成为股市动荡的主要原因,也成为市场最大的“空军”。于是一些市场人士呼吁完善大小非解禁规则,以保持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JIMCENT - 2008-4-20 22:48:00
看到了
乐浪君 - 2008-4-20 22:54:00
也算是难得的利好了,我一直觉得大小非是现在大跌最重要的原因,只是大宗交易平台是什么不清楚.
Maddoctor - 2008-4-20 22:58:00
大宗交易平台是如何进行交易的
小菜一碟 - 2008-4-20 23:04:00
就是你如果要有大额的股份抛售,必须先找好买家,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股价的连续打压
乐浪君 - 2008-4-20 23:50:00
先找好买家?那只有机构能吃下货了.我觉得这个机制能流通的股份很少,也就是说实质的意义是减少他们减持的幅度,每月不超过1%,这个量其实也很大了.
XNYLYYHN - 2008-4-21 8:16:00
以什么价格转让?
小菜一碟 - 2008-4-21 8:50: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进行上市证券的大宗交易,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宗交易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 债券回购除外 的交易。B股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本所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第四条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 份 ,债券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最低限额。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代码;
二 证券商席位号;
三 买、卖双方股东代码;
四 合同序号;
五 交易价格;
六 交易数量。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
第七条每笔大宗交易申报一经本所交易系统接收,证券商即不能取消该笔申报。如大宗交易申报无效,交易系统不予以确认。
第八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对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发送给相关的证券商。
第九条本所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公告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姓名或名称。
第十条每日收盘后,本所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
第十一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纳入本所实时行情及指数的计算。
第十二条本所指定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对大宗交易的申报、成交确认、信息披露等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小菜一碟 - 2008-4-21 9:00:00
限售解禁股票大宗交易的价格将介于上一交易日涨跌停板之间。
小菜一碟 - 2008-4-21 9:11:00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上就“大宗交易”进行问答。全文如下:
一、业务部分
1. 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
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投资者如何进行大宗交易?
答: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其他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3.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答: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陆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查询当天大宗交易情况或接受当天成交数据.
4.哪些证券不能进行大宗交易?
答: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5.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答: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6. 意向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7.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答: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8.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是否能撤消或变更?
答: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9. 进行大宗交易的帐户(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是否应有足额的证券或资金?
答: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10.大宗交易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其它费用同集中竞价交易。
11.大宗交易的信息如何披露?
答: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大宗交易是否纳入指数计算?
答: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
13.大宗交易的价格是否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答: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14.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是否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答: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15.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是否可以参与大宗交易?
答:原人工方式不受理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的大宗交易,电子系统上线后,本所受理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的大宗交易。
16.本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订细则主要是为了配合即将推出的大宗交易电子流程,以理顺操作环节,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大宗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规范运作。
本次修订的主要指导思想是为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的操作指引,使投资者比较完整地了解大宗交易的操作程序和要点;同时,也给将来的业务发展留下一定空间。
关于细则的体例调整。主要是对条文顺序进行认真梳理,做了如下调整:(1)原第3条(大宗交易受理时间)、第4条(投资者须委托会员办理大宗交易)互换顺序;(2)原第16条(大宗交易成交价不作为证券收盘价)、第17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合并为第16条;(3)原第15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与第16条互换顺序。
关于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规定。细则原未做规定,根据交易规则第99条规定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即第10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关于拥有上证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的规定。鉴于基金公司等非上证所会员可通过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席位直接进行大宗交易,故对原规定必须通过会员办理大宗交易的第3、4、5、8、11等条款做出相应修订。
关于上证所对大宗交易价格限制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规定。为给业务发展留下空间,同时避免细则将来频繁修订,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即第18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依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限制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加上述条文后,原《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予以删除。
关于其他修订内容。主要是:(1)将原第3条中"当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一句改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2)由于新增两条,另将两条并为一条,故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3)对部分文字略做修订,如"意向报价"改为"意向申报"等。
乐浪君 - 2008-4-21 10:07:00
仔细研究了下条文,大宗交易基本可以乎略不计,真正的核心是限制大小非抛售,即每月不高于1%.
虽然说仍有漏洞,但总的来说也算是个长期利好,弥补了当初股改时的短视行为,今后这三年的大小非压力实在太大了.是否改变我淡看长线的观点还得观察一下.